(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李秀讠永、朱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李秀讠永,朱伟成,易常好,钟静嫦,朱昶仪,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9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麦靖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讠永,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被告:朱伟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2156。被告:易常好,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1522。被告:钟静嫦,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5149。被告:朱昶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2125。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杰铭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法定代表人:李秀讠永。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因本案没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274.53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宪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