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凯与张瑜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凯,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胡凯,男,生于1987年10月6日。被执行人张瑜,女,生于1986年9月18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利息,已执行2.2万元。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