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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二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静宁县鸿瑞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华,静宁县鸿瑞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二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静宁县鸿瑞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虹,敦煌市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建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李建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代理审判员  于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