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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潇洋诉被告张红涛、新乡市花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潇洋,张红涛,新乡市花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85号原告:于潇洋被告:张红涛委托代理人:聂占营,河南省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乡市花海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峰,该公司经理。原告于潇洋诉被告张红涛、新乡市花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潇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的一半306.5元,由原告于潇洋承担。审 判 长  符 战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凯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