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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瑞虹,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孟志刚,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9日以双方经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合计238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