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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899号申请人杨某某,女,40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41岁,蒙古族,农民。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抚育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奈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奈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