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899号申请人杨某某,女,40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41岁,蒙古族,农民。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抚育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奈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奈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