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振杰、刘福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杰,刘福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89号原告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5号-3-188室。法定代表人崔贤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杰。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东。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振杰、被告刘福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