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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振杰、刘福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杰,刘福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89号原告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5号-3-188室。法定代表人崔贤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杰。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东。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振杰、被告刘福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峻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