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原,现在温州市黄龙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黄某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