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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泰州市新区复合绳厂与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新区复合绳厂,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镇南马村。投资人戴根林。委托代理人戴轶龙(特别授权),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宁盐公路罗顾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杭爱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新区复合绳厂与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戴商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27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银行、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因涉案较多,其所有的厂房、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及相应附属配套设施已因另案[(2012)泰兴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本院评估、拍卖,并由江苏泰富恒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竞买购得,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除上述查明情况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查明情况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戴商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翟元圣审判员  邵吟春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