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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田莉与何国南、吴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莉,何国南,吴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053号原告田莉。被告何国南。被告吴琦。原告田莉为与被告何国南、吴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田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南、吴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何国南与吴琦于2010年7月23日经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何国南向田莉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何国南至今未向田莉还款。2015年6月15日,田莉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国南、吴琦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在庭审中,田莉放弃要求何国南、吴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何国南向田莉出具的借条1份、杭州市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关于何国南与吴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田莉与何国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何国南向田莉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何国南在与吴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照何国南与吴琦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田莉要求何国南与吴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何国南、吴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田莉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国南、吴琦返还田莉借款1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何国南、吴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