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8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被告人自报刘某。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晔,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大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诉称:2015年2月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因工作矛盾持刀将其砍伤。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赔偿医疗费44,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交通费3,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发票等证据。被告人刘某辩称案发当天系原告人先动手推了其一下,其才持刀将原告人砍伤,后原告人夺过刀追其,亦将其砍伤,故原告人对本案的发生亦有过错,其只愿意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时19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因之前与徐某某有所纠纷,持刀至本区联阳路6弄达丰生活区F栋一楼电梯口处等候徐某某,双方见面后又发生冲突,被告人刘某遂持刀将徐某某上臂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因外伤致左侧上臂肱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刘某逃至一楼门口时被徐某某追上,双方在扭打时被人劝开,被告人刘某遂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案发后,徐某某被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后又多次复诊,共计花费医疗费41,979.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以及伤势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工作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伤害行为还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亦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刘某因之前工作纠纷持刀至案发地欲找被害人理论,在遭到被害人拒绝并推开后,即持刀将被害人扎伤,整个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都属于正常反应,未超出必要限度,其推开被告人的动作与被告人之后的行凶行为之间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44,000元,但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合计仅为41,979.28元,故本院认定医疗费为41,979.31元;关于原告人提出的交通费3,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考虑到其伤后去医院治疗,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根据其就诊次数酌情确定交通费为300元。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二、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医疗费人民币41,979.28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42,279.28元。三、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