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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建忠与李文峰、李亚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忠,李文峰,李亚东,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高建忠,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代理)。被告李文峰,居民。被告李亚东,居民。被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堆集乡政府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负责人高国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高建忠与被告李文峰、李亚东、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建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亚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忠撤回对被告李亚东的起诉。审 判 长  段艳红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