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涛申请执行胡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涛,胡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高涛,男,XX717。被执行人胡占峰,男,XX2。申请执行人高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7113.00元,执行费1372元。经查被执行人胡占峰系在职职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存款,待够履行欠款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龙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2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