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素英与刘国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素英,刘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7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素英,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艳,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杨素英与被申请人刘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五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由于一、二审法院对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不予采纳,导致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杨素英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借贷关系,故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杨素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福春审判员 王志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