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胡晨与姜荣彩、田军、魏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晨,姜荣彩,田军,魏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131号原告:胡晨,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万富,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荣彩,男,54岁,汉族,住灵璧县。被告:田军,男,43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魏栋,男,25岁,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晨诉被告姜荣彩、田军、魏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晨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