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牛尾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与潘献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尾电机(苏州)有限公司,潘献磊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尾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渔洋街。法定代表人広江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毅,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琼,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献磊。上诉人牛尾电机(苏州)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尾电机(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尾电机(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尾电机(苏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牛尾电机(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