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犹绍松与钱明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绍松,钱明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18号原告犹绍松,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杨朝勤,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犹连胜,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系原告儿子,一般代理。被告钱明族,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犹绍松诉被告钱明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犹绍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犹绍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犹绍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