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徐玉华与广西柳州市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00号之三和兴园7栋1-1号门面。在执行何莉申请执行广西柳州市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同时,经向工商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和银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发出财产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凌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加灵审判员覃孟孚审判员陈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