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与张光远、成都国雅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成都国雅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王涤。被执行人成都国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光远。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被执行人张光远,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依据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国雅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光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624280.9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其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暂不宜处置其资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0624280.93元。被执行人成都国雅科技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光远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10624280.93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