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逯朝辉与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朝辉,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逯朝辉,男,1990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本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淇园路北段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朝辉诉被告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逯朝辉负担。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窦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