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尹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张建新,德州海泉商贸公司经理。被告:尹志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尹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66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两项共计73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秀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