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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尹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张建新,德州海泉商贸公司经理。被告:尹志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尹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66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两项共计73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秀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