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