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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再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尚萍与李瑞莹、许永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瑞莹,尚萍,许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再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萍。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永亮。上诉人李瑞莹因与被上诉人尚萍、原审被告许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瑞莹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新芳审 判 员  杜 磊代理审判员  柴家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新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