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全常与张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常,张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黄全常,女,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福,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全常诉被告张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全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全常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张德福达成和解。现原告黄全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福的起诉,属于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家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