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庆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曾庆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晨光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郑恺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梅,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海,男,汉族,1968年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韦日斌,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庆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红审 判 员  毕艳红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