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晓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龙跃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晓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龙跃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292号原告:青岛晓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邦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衍忠,该公司员工,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瑛,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青岛龙跃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浩学、孙晓云,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晓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龙跃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晓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