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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4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35-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8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