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俊胜与被执行人于国、党健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俊胜,于国,党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苏俊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天华锦绣园3号楼2单元701室。被执行人于国,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21号2号楼3单元202号。被执行人党健,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国、党健银行存款8.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