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代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48号。法定代表人代越,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多,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代伟。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永法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唐代伟已全面履行了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故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