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竹民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四川省绵竹市恒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四川省绵竹市恒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回澜大道中段。负责人袁连春,行长。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恒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法定代表人洪庆德,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恒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恒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0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恒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币70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高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