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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绳绳与陈树强、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绳绳,陈树强,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周绳绳,女,生于1987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树强,男,生于1987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海霞,女,生于1989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树强、张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丙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树强所有的车牌为川XX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双方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