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新国因与被申请人马得草、马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新国,马得草,马保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国,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得草,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珍,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密市。再审申请人张新国因与被申请人马得草、马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新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绍 斌审判员 张 玉 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要 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郑民申字第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国,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西一街1巷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650805531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得草,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气象北街4排5号院1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609010317。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珍,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密市曲梁乡草庙村草庙238号。再审申请人张新国因与被申请人马得草、马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新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张绍斌审判员张玉霞审判员郜仙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李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