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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英鹏,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常因小事对原告辱骂甚至暴力威胁。婚后原被告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二人感情已破裂并提交聊城市二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原告仍为处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亦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弥补不足,建立一个和睦家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