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帕布銮阿里亚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45号罪犯帕布銮阿里亚,英文名PABUNRUEANGAREEYA,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泰国籍,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帕布銮阿里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帕布銮阿里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帕布銮阿里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帕布銮阿里亚本次缴纳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帕布銮阿里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帕布銮阿里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帕布銮阿里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帕布銮阿里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次缴纳的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26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