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运霞与被执行人周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襄法执字第459号周振发:申请执行人王运霞与被执行人周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襄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运霞支付案件款28984.2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4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城县支行紫云大道分理处户名:襄城县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帐号:1626210104000123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