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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猛与许连荣、尹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许连荣,尹新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张猛,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许连荣,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尹新文,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许连荣、尹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猛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