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猛与许连荣、尹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许连荣,尹新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张猛,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许连荣,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尹新文,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许连荣、尹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猛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