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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催字第12号申请人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广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磊。申请人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票面号码为、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甘肃味美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陆月壹拾捌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