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催字第12号申请人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广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磊。申请人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票面号码为、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甘肃味美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陆月壹拾捌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晨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