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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南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刘瑞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曹鹤。被申请人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法定代表人朱伟平。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南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滨江路。法定代表人毛伟。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小清。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南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南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苏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