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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帅世贵与章启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世贵,章启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帅世贵。委托代理人张小燕,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启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共青大道。法定代表人:付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世贵诉被告章启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帅世贵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先予执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已发生的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章启根驾驶的赣G×××××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参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原告帅世贵因赣G×××××货车受伤发生的医疗费已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治疗尚未结束。故原告申请的先予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先预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友忠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奇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