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苗守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安,苗守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安,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村委苗庄三队5。身份号码:412828197109230054。被执行人苗守伦,男,汉族,1952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村委苗庄四队。身份号码:4128281952080200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苗守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守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振兴路支行有存款2168.27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守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振兴路支行(账号605119101207071064)存款215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