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5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某某,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艾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