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明德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雷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范某甲,范某乙,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李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乙。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范某甲,略。被告:范某乙。被告:刘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范某甲、范某乙、刘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00元,由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人民陪审员 彭晶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