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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岳执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肥皖祥建筑材料经营公司与程启发、范子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皖祥建筑材料经营公司,程启发,范子斌,岳西县黄尾福利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岳执字第00046-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皖祥建筑材料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玉,经理。被执行人:程启发,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范子斌,男,汉族,农民,住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岳西县黄尾福利工具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皖祥建筑材料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启发、范子斌、岳西县黄尾福利工具厂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合肥皖祥建筑材料经营公司于2001年11月2日被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作为本案权利主体资格已消失,且无其他权利受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1999)岳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