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政与李建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政,李建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38号原告孙政,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建生,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政与被告李建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政、被告李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孙政负担。审 判 长 刘美云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