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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余某[(2011)甬北民初字第00311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90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