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55号原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137557-8。法定代表人:朱贤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强男,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微。本院在审理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吴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微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吴微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88号科研楼A幢1301室的房屋(房地权证肥西桃花字第××号),限制其产权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陈海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