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崔丙云、白永胜、赵美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崔丙云,白永胜,赵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负责人刘桂珍,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崔丙云,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永胜,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美珍,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崔丙云、白永胜、赵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崔丙云、白永胜、赵美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及保全费391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