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56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李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0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告师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8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师某某、李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有工资、津贴收入。我院于2015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师某某、李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有工资、津贴收入,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亚华审 判 员 李 进代理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