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X与刘XX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刘XX,仇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413号原告刘X,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正豪,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仇XX,女,1950年1月24日出生,无职业北京市通州区X镇团瓢庄。原告刘X诉被告刘XX、仇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庆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正豪,被告刘XX、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诉称:两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二人之子。2010年8月20日签订了分家协议,内容是北房西数第一、第二间归原告所有,东数第一、第二、第三间归被告所有。原告早已成家立业,且有了家庭,现无房居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93号院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刘X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刘XX、仇XX辩称:我们没有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分家协议,被告刘XX、仇XX亦同意履行分家协议,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对原告刘X所诉请之内容不再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实体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X负担五十元(已交纳),剩余一百元,退还给原告刘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庆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