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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娄庄分社与程计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娄庄分社,程计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娄庄分社,住所地灵璧县。负责人:王小利,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先款,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敏,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计斌,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娄庄分社与被告程计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娄庄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雨寒 搜索“”